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五人操縱115個賬戶卻虧掉3.04億,被證監會處以300萬元罰款,歡迎閱讀。
财聯社 7 月 27 日訊,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對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 5 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顯示,5 人均為 80 後,其中陳維新時任安徽省鳳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鳳形股份 ) 副董事長、總經理。
經查明,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當事人控制使用 " 高某 " 等 115 個證券賬戶,采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 鳳形股份 ",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 鳳形股份 ",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或大額申報、撤單等手段操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導致 " 鳳形股份 " 股價大幅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賬戶組累計虧損 3.04 億元。
引人注意的是,李衛衛、朱一棟已經成為監管部門處罰名單上的 " 常客 "。其中,李衛衛早年在期貨公司營業部工作,對外号稱 " 華北第一操盤手 ";朱一棟曾任大連電瓷董事長。
兩人此前上演過聯手操縱 " 大連電瓷 " 卻巨虧 5.51 億元的尴尬戲碼,李衛衛因此被證監會處以 200 萬元罰款,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朱一棟則因非法集資超 500 億元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
〔2023〕55 号
當事人 : 陳維新 , 男 ,1986 年 11 月出生 , 時任安徽省鳳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鳳形股份 ) 副董事長、總經理 , 住址 : 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兆陽 , 男 ,1989 年 5 月出生 , 住址 : 上海市嘉定區。
朱瑞 , 男 ,1989 年 2 月出生 , 住址 :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
李衛衛 , 男 ,1986 年 11 月出生 , 住址 : 山西省忻州市繁峙縣。
朱一棟 , 男 ,1982 年 2 月出生 , 住址 : 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
依據 2005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以下簡稱 2005 年《證券法》 ) 的有關規定 , 我會對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操縱 " 鳳形股份 " 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 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并要求聽證。應張兆陽、朱瑞要求 , 我會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開第一場聽證會 , 聽取陳述申辯意見。應李衛衛要求 , 我會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開第二場聽證會 , 但李衛衛缺席聽證 , 也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 , 視為放棄聽證權利。陳維新、朱一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 , 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
一、合謀操縱 " 鳳形股份 "
陳維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7 月 23 日期間擔任鳳形股份副董事長、總經理 , 負責鳳形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收購無錫雄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雄偉精工 ) 100% 股權項目的實際運作。2016 年 9 月鳳形股份發布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預案。2016 年 10 月鳳形股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公開發行股份申請。2016 年底、2017 年初 , 經他人介紹 , 陳維新初次認識從事配資業務的張兆陽。2017 年 8 月 , 鳳形股份收購雄偉精工項目申請獲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由于當時 " 鳳形股份 " 股價低于發行價 , 為了維持股價 , 确保非公開發行順利實施 ,2017 年 9 月陳維新和張兆陽達成合作 , 開始着手維護 " 鳳形股份 " 股價事宜。雙方約定陳維新提供資金 , 張兆陽操作維護股價 , 确保發行時股價在發行價之上 , 目标股價最好在發行價上 10% 左右。陳維新安排時任鳳形股份董事會秘書鄧某負責與張兆陽聯系。為完成維護股價事宜 , 張兆陽找到朱瑞一同參與。張兆陽負責資金承攬 , 經朱瑞介紹通過配資中介路某強、張某傑引入配資 2 億元和借用證券賬戶 32 個 , 二人負責交易決策。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 , 陳維新先後打款 9,600 萬元用作操縱 " 鳳形股份 " 的保證金 , 資金源于自有資金及借款。期間 , 張兆陽、朱瑞操縱 " 鳳形股份 " 股價失敗。2017 年 11 月 , 經朱瑞介紹 , 張兆陽、朱瑞将前期用來操縱 " 鳳形股份 " 的證券賬戶以及資金 2,800 萬元轉交給李衛衛 , 轉由李衛衛團隊主要負責操作 , 張兆陽、朱瑞繼續參與 , 從事相關對接和交易操作事宜。轉由李衛衛團隊操作後 , 朱一棟、滕某濤 ( 朱一棟老鄉 , 接受朱一棟安排 ) 通過提供資管賬戶、借入個人賬戶、提供資金、參與交易操作等也加入到操縱 " 鳳形股份 " 事項中。2017 年 11 月底 , 朱一棟與李衛衛商定股票換倉交易事項 , 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滕某濤負責具體實施 , 一方賣出 " 鳳形股份 ", 另一方買入 " 鳳形股份 "。2017 年 12 月 , 張兆陽将李衛衛接手維護股價事宜告知鄧某。随後 , 陳維新、鄧某、李衛衛、張兆陽見面 , 李衛衛提出由其承擔張兆陽對陳維新的債務。陳維新與李衛衛籤訂了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為 1 億元 , 張兆陽為擔保人。
二、控制使用 115 個證券賬戶操縱 " 鳳形股份 "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 當事人控制使用 " 高某 " 等 115 個證券賬戶 ( 以下簡稱賬戶組 ) , 采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 連續買賣 " 鳳形股份 ", 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 鳳形股份 ", 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或大額申報、撤單等手段操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 導致 " 鳳形股份 " 股價大幅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 賬戶組累計虧損 3.04 億元。具體如下 :
( 一 ) 賬戶組實施操縱的總體情況
操縱期間 , 賬戶組單日買入數量占全市場成交數量比超 20% 的交易日有 31 天 , 峰值達到 55.32%; 賣出數量占全市場成交數量比超 20% 的交易日有 23 天 , 峰值達到 73.62%。賬戶組資金投入量峰值達 2.25 億元 , 總買入成交金額為 21.56 億元 , 總賣出成交金額為 18.80 億元。賬戶組具備明顯的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11 月 10 日 , 該階段操縱 " 鳳形股份 " 主要由朱瑞和張兆陽負責 , 持股比例由 1.35% 上升至 2.85%,10 月 9 日持倉 1,185,960 股 , 期間伴随少量的反向交易和對倒交易 , 持股緩慢增加至 11 月 10 日的 2,504,360 股 , 股價先由 34.18 元降至 32.18 元 , 後又拉升至 34.20 元 , 股價較為平穩。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 該階段操縱 " 鳳形股份 " 主要由李衛衛、朱一棟負責。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系主要的建倉拉抬期 , 持股比例由 2.91% 上升至 18.92%。其中 , 在 2017 年 11 月 27 日持股比例為 6.03%, 持股首次達到 5% 以上。2017 年 11 月 15 日 , 賬戶組開始實施反向交易、對倒交易激活市場成交量 , 當日持倉 2,884,860 股 , 股價開始上漲。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 , 賬戶組實施大量反向交易和對倒交易拉抬股價 , 該期間交易日 41 天 , 存在反向交易 40 天 , 對倒交易 34 天 , 反向交易量合計 25,061,357 股 , 對倒交易量 9,678,793 股 , 日内反向交易占賬戶組成交量最高達 43.23%, 日内對倒交易占市場競價成交量最高達 25.37%。2017 年 12 月 28 日 , 賬戶組大幅拉抬股價至封漲停 , 當日以漲停價格申買量占市場漲停價格申買總量的 69.59%, 當日持倉合計 8,812,713 股。在該建倉拉抬期間 , 股價由 34.19 元最高拉升至 49.50 元 , 股價拉升幅度高達 44.78%, 賬戶組合計買入委托 8,504 筆共 5,309.56 萬股 , 合計買入成交金額達 18.07 億元 , 合計買入成交 4,479.76 萬股 , 平均每日的買入成交數量占全市場買入成交數量的比值為 21.24%。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 月 28 日為出貨期 , 賬戶組累計賣出 5,590 筆共 2,101.65 萬股 , 賣出成交金額 6.46 億元。
( 二 ) 賬戶組實施的操縱行為
操縱期間 , 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 連續買賣 " 鳳形股份 ", 并且存在盤中拉抬、尾市拉抬股價的行為。2017 年 11 月 27 日 , 賬戶組持股占總股本比例首次達到 5% 後繼續增持 ,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達到峰值 16,646,713 股 , 持股占總股本比例達 18.92%, 期間 53 個交易日持股占總股本比例超過 5%。操縱期間共有 93 個交易日 , 其中賬戶組 66 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過 5%,53 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過 10%。期間賬戶組共有 89 個交易日參與交易 , 合計買入 5,236.59 萬股 , 買入金額 21.56 億元 , 賣出 5260.96 萬股 , 賣出金額 18.80 億元。賬戶組共 52 個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過 10%, 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成交占比達到最高 46.48%。賬戶組持有流通股股份占總流通股份總量 10% 以上且連續十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 20% 以上的時間段合計達 25 個。此外 , 以 " 盤中 30 分鍾内漲幅超過 2%, 買入占比超過 30%" 為标準 , 賬戶組共發生 22 次盤中大幅拉抬股價行為 , 平均拉抬幅度為 4.11%, 最高拉抬幅度為 9.15%, 并多次存在拉抬後反向賣出行為。以 " 尾盤 15 分鍾内漲幅超過 2%, 買入占比超過 30%" 為标準 , 賬戶組共發生 3 次尾市拉抬股價行為 , 尾市階段平均拉抬幅度為 3.19%。
操縱期間 , 賬戶組存在大量反向交易、對倒交易行為。賬戶組在參與交易的 89 個交易日中 ,57 個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 , 合計反向交易 2,897.85 萬股 , 日内賬戶組反向交易量占賬戶組成交量的比例最高為 43.23%, 平均 10.51%;44 個交易日存在對倒交易 , 平均對倒比重為 5.03%, 其中 7 個交易日對倒比重超過 10%,2018 年 1 月 11 日對倒比重達到最高 25.37%。
操縱期間 , 以 " 時段内賬戶組申買量占全市場比例 20% 以上且賬戶組申買對應撤單量占賬戶組申買量比例 20% 以上 " 為标準 , 合計有 3 個交易日存在虛假申報情況 , 主要手法是虛假申報買單 , 誘導其他投資者買入後出貨。2017 年 11 月 13 日 9:35:34 至 9:56:28, 賬戶組申買 49,800 股 , 占全市場申買量的 29.66%, 将股價由 34.20 元拉升至 34.52 元 ,9:51:30 至 9:58:18 賬戶組撤單 22,700 股 , 占賬戶組申買量的 45.58%。2017 年 11 月 29 日 9:15:03, 賬戶組申買 30,000 股 , 占全市場申買量的 34.48%,9:30:00 賬戶組将該買單撤銷 , 撤單量占賬戶組申買量的 100.00%, 撤單後賬戶組賣出 70,000 股 , 金額 247.50 萬元 , 下一交易日賣出 115,895 股 , 金額 394.54 萬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 10:35:10, 賬戶組申買 80,000 股 , 占全市場申買量的 100%,11:07:24 賬戶組将該買單撤銷 , 撤單量占賬戶組申買量的 100.00%, 撤單後賬戶組賣出 59,000 股 , 金額 217.48 萬元 , 下一交易日賣出 1,546,000 股 , 金額 5,648.53 萬元。賬戶組上述買單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
( 三 ) " 鳳形股份 " 二級市場異動情況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間 ," 鳳形股份 " 走勢明顯異常 : 股價走勢先大幅上漲後急速下跌。操縱期間 , 該股累計下跌 34.96%, 同期中小板綜指累計下跌 7.92%, 偏離 27.04 個百分點。其中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該股累計上漲 38.44%, 同期中小板綜指累計下跌 1.76%, 偏離 40.20 個百分點 ;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該股累計下跌 57.26%, 同期中小板綜指累計下跌 5.94%, 偏離 51.32 個百分點。此外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 , 股價上漲趨勢與同期上市公司發布了業績虧損擴大修正公告相背離 ;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股價下降趨勢與同期上市公司發布了重大對外投資合作停牌事項相背離。
上述違法事實 , 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情況說明、交易所數據等證據證明 , 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 , 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張兆陽在陳述申辯及聽證過程中提出 : 第一 , 關于第一階段 , 申辯人除了加杠杆和找朱瑞操盤 , 沒有做其他事情 , 且第一階段只有買入持有、做 T 操作 , 對反向交易和對倒交易不知情、不負責具體交易。第二 , 關于第二階段 , 申辯人最初不認識李衛衛 , 此次事件中因為朱瑞就見過幾次 , 幾乎沒有交談 ; 不認識朱一棟。對于第二階段李衛衛買的股票、用的賬戶 , 申辯人不知情 , 且從未與他們溝通過交易 " 鳳形股份 " 事項。申辯人既沒有現金、也沒有賬戶 , 更沒有參與對 " 鳳形股份 " 交易的任何讨論。第三 , 關于申辯人與朱瑞責任的劃分。朱瑞是交易的實際決策和執行者。綜上 , 張兆陽請求酌情予以寬大處理。
朱瑞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 : 第一 , 認定構成操縱的指标标準依據不明。第二 , 第一階段資金少 , 反向交易、對倒交易等違法行為用得很少 , 股價也很穩定 , 偏離幅度小很多 , 即便有操縱市場的故意 , 但是并沒有達到危害的後果 , 行為上應該理解為 " 未遂 "。第三 , 朱瑞相比張兆陽情節輕 , 作用小。第四 , 系初次違法 , 積極配合調查 , 承諾今後絕不再犯錯。綜上 , 朱瑞請求從輕處罰。
李衛衛在陳述申辯中提出 : 第一 , 張兆陽、朱瑞操作 " 鳳形股份 " 的前期證券賬戶并未轉交給申辯人。初次見面商談配資是朱瑞、張兆陽、滕某濤及其操盤手 , 申辯人只是中間人。未讓申辯人接手維護股價。第二 , 申辯人未控制過張兆陽配資操縱 " 鳳形股份 " 的賬戶和後期換倉新增賬戶。申辯人未參與上述賬戶的對倒、拉升、大額申報、撤單換手等操作。綜上 , 李衛衛請求中國證監會復核本案事實。
經復核 , 我會認為 :
第一 , 現有證據足以認定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合謀操縱 " 鳳形股份 "。本案操縱違法事實分為兩個階段 , 兩個階段構成一個操縱行為整體。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借款協定、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 : 第一階段由陳維新提供資金給張兆陽 , 經朱瑞介紹 , 張兆陽通過配資中介引入配資、借用證券賬戶 , 張兆陽、朱瑞共同負責交易決策。第二階段張兆陽、朱瑞将前期操縱 " 鳳形股份 " 的證券賬戶以及資金 2,800 萬元轉交給李衛衛 , 轉由李衛衛團隊主要負責操作。期間 , 張兆陽對接上市公司方 , 向陳維新引薦李衛衛操縱 " 鳳形股份 ", 為陳維新與李衛衛的借款協定承擔保證責任 , 并參與換倉交易事項 ; 朱瑞将李衛衛引薦給張兆陽 , 并參與換倉交易事項。
第二 , 本案賬戶控制關系從以下維度綜合認定 : 一是指認、自認 , 從主觀方面反映賬戶的實際控制關系 ; 二是交易終端關聯性 , 即賬戶下單交易所使用的硬體終端信息 IP、MAC 或手機号的重合情況 ; 三是涉案賬戶資金流轉與當事人控制的銀行賬戶的資金關聯情況 ; 四是操縱期間證券賬戶的交易趨同度。綜合上述維度 , 足以認定 115 個證券賬戶由本案當事人控制使用。
第三 , 本案賬戶組采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 鳳形股份 ", 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 鳳形股份 ",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額申報、撤單等手段操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 足以認定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故意 , 客觀上實施了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 且具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 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四 , 我會已充分考慮客觀違法事實、當事人主觀惡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觀因素 , 綜合考量了五位當事人在違法事實中的地位、作用 , 量罰适當。
綜上 , 對張兆陽、朱瑞和李衛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 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 , 我會決定 : 對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處以 300 萬元罰款。其中 , 對陳維新處以 80 萬元罰款 , 對李衛衛、朱一棟分别處以 70 萬元罰款 , 對張兆陽、朱瑞分别處以 40 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内 , 将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 : 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 賬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 , 并将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 , 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