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這三種情形,或被撤銷學位!,歡迎閱讀。
學位法草案 8 月 28 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共 7 章 40 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
為了加大對學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并做好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銜接,草案對學位得主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部門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明确,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部門撤銷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
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對于研究生指導教師也作出要求。草案明确,學位授予部門應當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配備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承擔指導工作。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研究生開展研究和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或者專業能力。
此外,為健全學位授予争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草案明确,學生或者受教育者對學位授予部門不受理其學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部門申請學術復核,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來源:科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