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投入逾19億操縱股價,自然人王斌被罰沒2.71億!交易細節曝光,歡迎閱讀。
财聯社 4 月 3 日訊,證監會日前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内幕。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王斌控制使用 87 個證券賬戶交易 " 電光科技 " 股票,期間共獲利共 90,275,100.77 元。
證監會認為,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 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 90,275,100.77 元,并處以 180,550,201.54 元罰款。
操縱細節曝光
經證監會查明,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 以下簡稱操縱期間 ) ,王斌控制使用 87 個證券賬戶 ( 以下簡稱賬戶組 ) 交易 " 電光科技 " 股票。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 " 電光科技 " 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
( 一 ) 資金優勢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 " 電光科技 " 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 120 個交易日 ( 占比 53.57% ) ,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 157 個交易日 ( 占比 70.09% ) 。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 100 個交易日 ( 占比 44.64% ) ,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 134 個交易日 ( 占比 59.82% ) 。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 " 電光科技 " 股票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 10% 的有 94 個交易日 ( 占比 41.96% ) ,超過 20% 的有 53 個交易日 ( 占比 23.66% ) ,超過 30% 的有 28 個交易日 ( 占比 12.50% ) 。2020 年 12 月 24 日,買入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 64.07%。賬戶組賣出 " 電光科技 " 股票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 10% 的有 80 個交易日 ( 占比 35.71% ) ,超過 20% 的有 51 個交易日 ( 占比 22.77% ) ,超過 30% 的有 30 個交易日 ( 占比 13.39% ) 。2021 年 3 月 22 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 51.49%。
( 二 ) 持股優勢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 " 電光科技 " 股票數量占其 A 股流通股數量超過 5% 的有 224 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 100%,超過 10% 的有 219 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 97.77%。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為 17.11%。
( 三 ) 連續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 212 個交易日交易了 " 電光科技 " 股票 ( 占比 94.64% ) ,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 131 個交易日 ( 占比 58.48% ) ,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 171 個交易日 ( 占比 76.34% ) ,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 94 個交易日 ( 占比 41.96% ) ,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 135 個交易日 ( 占比 60.27% ) 。
( 四 ) 連續拉抬股價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 電光科技 " 股價由 8.34 元最高漲至 13.53 元,股價漲幅 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 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 26.56%。
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 電光科技 " 股價由 16.51 元最高漲至 19.21 元,股價漲幅 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 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 27.09%。
( 五 )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 100 個交易日 ( 占比 44.64% ) 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 " 電光科技 " 股票,共交易 40,901,132 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 " 電光科技 " 股票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 5% 的有 45 個交易日,超過 10% 的有 23 個交易日,2021 年 3 月 10 日占比最高達 37.75%。
投入逾 19 億獲利超 9000 萬
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 " 電光科技 "25,538,460 股,期間買入 149,945,307 股,買入金額 1,932,026,326.22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對應賣出 146,281,367 股,賣出金額 1,964,677,306.64 元。在此期間," 電光科技 " 股票價格從 11.43 元最高漲至 19.21 元,最低 8.34 元,振幅 130.34%。
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 " 電光科技 " 獲利共 90,275,100.77 元。
證監會出手重罰
證監會認為,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 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一是王斌并未操縱 " 電光科技 "。據王斌供述,操縱 " 電光科技 " 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斌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鑑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 ; 三是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屬于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 的交易期間。該區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并考慮 ; 四是應适當考慮賬戶組内韓某園等 8 個賬戶交易期間内巨額虧損的情況。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另外,根據證監會調取的證據材料,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 股票事實認定無誤。
二是中國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獨立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已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标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王斌的地位實際為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斌操縱 " 電光科技 " 的期間符合事實。
四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
綜上,證監會對上述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 90,275,100.77 元,并處以 180,550,201.54 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