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撞死人後離開現場去河邊喝水:擔心被認定為酒駕,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朱嘯軒 季詩秋 記者 嚴君臣)男子劉某開車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張某當場死亡。因為中午喝過酒,劉某擔心會被認定為酒駕,事發後立刻現場去附近河邊喝水後返回。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責。保險公司則認為,劉某事發後離開現場,以此為由拒絕賠償。8 月 22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日前江蘇如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2021 年 6 月 10 日,劉某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 228 國道,遇到張某駕駛的無号牌手扶拖拉機在前方行駛,兩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劉某害怕中午喝過酒會造成酒駕,于是離開現場到附近河邊喝水,後再次返回現場附近,路過行人發現事故後報警。
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責任。案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張某的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保險公司以劉某事發後離開現場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離開現場的認定不因返回而改變。離開現場的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即使當事人離開現場後出于某種原因再次返回現場或者在離開後被交警抓獲,均不能推翻對離開現場情形的認定,也不存在類似刑法中的中止、未遂的情形,本案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已經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刑事案件中予以明确,雖然其後來返回事故現場,但不影響離開事故現場的認定。
雖然劉某客觀上有離開現場的行為,但仍然要考慮主觀上是否有逃避處罰的意圖。這裡的逃避處罰既包含刑事處罰,也包括民事處罰,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處罰的主觀故意是認定是否離開現場的重要因素,有的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未發現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缺乏主觀上的認識,或者在事故發生後,因特殊原因雖然離開現場,但是已經報警或采取積極救助等措施,沒有逃避處罰的故意,均不宜認定為離開現場。
本案中,劉某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報警,而是第一時間到附近河邊喝水,客觀上離開了現場,同時離開的目的是希望通過飲水稀釋酒精含量,主觀上有逃避處罰意圖。
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将導致保險公司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負有告知義務。本案中,劉某在保單上籤字确認。同時機動車商業險條款中對免賠事項用黑體字特别标示,應當視為保險公司已經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于商業險的免責條款生效。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在交強險内賠償原告因親屬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 18 萬元,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原告因親屬在本起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 988242.5 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