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遊泳溺亡逗貓被咬,責任如何劃分,歡迎閱讀。
炎炎夏日阻擋不住孩子們撒歡兒的熱情,但沉浸式的遊玩體驗也存在着各種風險。貓咖店撸貓被抓傷,責任如何劃分?遊泳發生溺亡悲劇,誰應為此買單?這些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小楊和姐姐到貓咖館消費,在與貓互動玩耍的過程中,一只小貓将小楊的手腕嚴重咬傷。與貓咖館交涉無果,小楊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小楊和姐姐均未滿 18 周歲。店内監控錄像沒有拍到小楊被咬傷的過程。法院認為,貓咖館内雖然張貼有提示内容,但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店員仍應具體告知接觸方式。貓咖館申請的出庭證人證實貓籠上有禁止打開的提示,可以推斷籠内的貓不适合顧客接觸。在小楊進店後至其被店内貓咬傷期間,店員均未對其進行特别提示,亦未對其打開貓籠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小楊僅由另一未成年親屬陪同進入存在人身風險性的經營場所,其監護人明顯沒有盡到保護義務,對小楊受傷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定貓咖館承擔 80% 的責任,賠償小楊 6000 餘元。
承辦法官表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依據上述規定,飼養動物侵權一般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關于動物園飼養動物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補充。經營者作為飼養萌寵的管理人,利用飼養的萌寵作為賣點,應當保證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時對店内所有萌寵承擔管理責任。因其未對店内萌寵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經營者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因消費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比如消費者不當逗弄導致萌寵應激反應而被抓傷,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官表示,很多經營者會在店内張貼諸如 " 造成損害責任後果自負 " 的告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該告示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責任,同時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對于未成年消費者來說,經營者的注意義務更高,不能僅憑書面提示一概而論。
法官提醒,被店内萌寵抓傷,消費者可先與店家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無果,消費者可向店家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店家賠償因侵權而導致的醫療費等合理支出。經營者除履行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外,還應加強對店内萌寵的監管,如辦理證件、清潔衛生、注射疫苗等,并對消費者盡到提示和救助義務,對消費者的不當行為及時制止,同時保管好店内相關錄像資料,以利于查清事實,解決争議。此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意外發生。
夏日酷暑,遊泳備受推崇。大學生小王到遊泳館遊泳,卻不幸溺水身亡。索賠無果後,其父母将遊泳館起訴至海澱法院。根據法院調取的事發時現場錄像顯示,小王對應區網域的救生員未能及時發現險情,且救援方式錯誤,搶救動作不規範。據此法院認定遊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王生前患有不适合遊泳的疾病,法院認為,這種基礎性疾病或溺水不必然致死,只要發現及時、搶救得當,可避免死亡發生。故遊泳館應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小王明知自身有禁忌症而遊泳,也有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定遊泳館賠償小王父母各項損失 70 萬餘元。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遊泳屬于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項目,經營者基于營利性、專業性、風險性等因素應承擔更高标準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标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場館軟硬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遊泳場所、遊泳救生員等相關職業标準;二是救生員的觀察、赴救行為應積極、及時、得當。本案中,救生員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因自身疾病致損,可适當減輕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小王知險涉險,适用與有過失制度,可适當減輕遊泳館的責任。
法官提醒,對于禁止遊泳的場所,如水庫、河邊、廢水坑等危險水網域,堅決不能進入。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陪同未成年子女到正規的遊泳場館遊泳,并做好安全防護。若遇身體不适或禁忌症,需及時退出。同時,遊泳場館經營者應加強日常管理培訓,積極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避免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