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央行拟規定:機構投資者可投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等,歡迎閱讀。
中新經緯 8 月 4 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4 日消息,為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櫃台業務規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關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櫃台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征求意見稿 ) 》 ( 以下簡稱《通知》 ) ,其中提到,機構投資者通過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可投資債券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其他金融機構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等券種。
《通知》主要放寬機構投資者通過櫃台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限制,同時強調對櫃台業務開辦機構的内控制度、投資者适當性管理等要求,提升機構投資者櫃台業務便利度。《通知》共十二條,主要如下:
一是明确機構投資者範圍包括持牌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管理的各類產品。
二是将機構投資者可投資債券範圍增加金融債、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銀行間市場其他債券,并将機構投資者交易品種增加債券借貸和衍生品。
三是允許機構投資者投資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全部債券,同時放寬機構投資者在櫃台債券開辦機構開立賬戶、發行人付息兌付資金提前到位的限制。
四是要求櫃台業務開辦機構建立合理的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制度,加強櫃台業務内控管理和系統建設,妥善防範業務風險。
《通知》十二條具體為:
第一條 本通知所稱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 2 号 ) 第九條 ( 一 ) 、 ( 二 ) 、 ( 三 ) 項條件之一的投資者。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指面向機構投資者開展櫃台業務的金融機構。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滿足《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 2 号 ) 第四條規定,已按規定向人民銀行備案,在銀行間市場債券投資交易量均居前列,且具備健全的内控機制和良好的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結算資金清算能力。
第三條 機構投資者通過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可投資債券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其他金融機構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等券種。
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上述債券品種通過櫃台業務交易,不需要發行人認可。
第四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可為機構投資者開立債券賬戶和辦理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需求, 在櫃台業務開辦機構開立債券賬戶,不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符合條件的櫃台業務開辦機構和境内托管銀行開立債券賬戶。
第五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可自主向投資者提供各類報價交易服務,也可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合作,向機構投資者提供各類報價交易服務。報價交易品種包括現券交易、債券回購、債券借貸、衍生品等。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為機構投資者通過其櫃台投資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六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與發行人、櫃台業務開辦機構充分協商, 做好債券付息兌付資金劃轉安排,确保在債券付息日或到期日 ( 遇節假日順延 ) 當天,機構投資者可一次、足額收到債券付息兌付資金。
第七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與機構投資者在櫃台市場開展債券回購、債券借貸、衍生品等交易品種時,可在适用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主協定基礎上,雙方協商籤訂補充雙邊協定,也可直接一對一籤訂雙邊協定。
第八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櫃台業務方案,建立合理的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制度,向機構投資者 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債券品種與交易品種。
第九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加強櫃台業務内控管理和系統建設,嚴格規範櫃台債券交易流轉、托管結算、信息安全等相關操作流程,切實防範櫃台業務風險。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明确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風險權責關系,完善糾紛處理機制,有效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櫃台業務開辦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定期将機構投資者櫃台業務的交易、托管、結算等明細數據信息報送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 托管結算機構。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根據本通知制訂櫃台業務交易報告規則,明确有關數據報送要求,每月向人民銀行報告機構投資者櫃台業務開展情況,并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第十一條 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台業務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 2 号 ) 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櫃台業務的其他規定與本通知衝突的,适用本通知。
第十二條 本通知自 X 年 X 月 X 日起實施。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王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