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貴州一民營企業家被控行賄25萬元獲刑11年半 曾協助地方城投高息融資,歡迎閱讀。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微敖 樊強,系貴州興仁坤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坤靈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興仁市天睿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被指控在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協助興仁市政府解決政府債務問題期間,向興仁市政府所屬或管轄的 3 家國有投資平台公司的 4 名管理人員,共行賄 24.6 萬元和 2 瓶茅台酒。
2023 年 6 月 19 日,興仁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樊強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 11 年半,罰金 150 萬元;同時,他還被判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處有期徒刑 1 年半,罰金 2 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并罰金人民币 152 萬元。
《刑法》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產。"
興仁市人民法院認為,樊強的行賄造成了 " 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給予其有期徒刑 11 年半的判罰。
樊強不服,提出上訴。
他的二審辯護人,由兩位知名刑辯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周澤律師和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沈亞川律師擔任。
兩位律師向二審法院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公開開庭審理的申請。不過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 22 時,該案二審是否将公開開庭審理,尚未确定。
而被一審法院認定的樊強案中的 4 個受賄者,來自興仁市的三家政府平台公司,即:
時任貴州放馬坪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放馬坪旅投公司)董事長譚林波,時任貴州恒創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恒創投資公司)融資部負責人蘭君,時任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湖城投公司)董事會成員田茂勝、副總經理楊雯。
此 4 人中,目前公開僅見田茂勝被司法追責。
田茂勝的判決書顯示:其被控收受包括樊強在内的 8 個人的賄賂共計 60 餘萬元,其中樊強給予其财物共計約 8.9 萬元。
2022 年 12 月 20 日,田茂勝被判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兩罪合并後,處有期徒刑 3 年 2 個月。
譚林波、蘭君、楊雯三人,目前則仍是 " 自由身 "。
工商資料顯示,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譚林波依然是放馬坪旅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在樊強案中,譚林波是證人之一。在作證期間,他自稱," 現任(放馬坪)旅投公司副總經理 "。
一審法院認定,譚林波收取了樊強給予的 5 萬元現金,以及一輛價值 5.7 萬元的二手車。
2023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2 日,經濟觀察報記者亦聯系了蘭君、楊雯和譚林波。蘭君、楊雯表示,他們已經分别從恒創投資公司和東湖城投公司離職。譚林波的電話則沒有接聽。
譚林波、蘭君、楊雯三人的事項,是否已由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結束?其涉案的線索,是否移送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已移送起訴,三人的審理情況又是如何?
2023 年 8 月 3 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就此聯系了承辦樊強行賄案和田茂勝受賄案的興仁市人民檢察院。
其中一位樊強案的承辦檢察官回應記者稱,不便答復。另一位該院的工作人員則答復,沒有在内部系統查到譚林波、蘭君、楊雯三人案件的信息。
興仁市為解決政府債務 向樊強求助借款融資
興仁,地處貴州省西南部,位于滇、黔、桂三省區結合部,國土面積約為 1785 平方公裡,總人口約 52.8 萬。興仁原為興仁縣,2018 年撤縣設市,為貴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所轄縣級市之一。
樊強,1975 年 4 月生,興仁人。2015 年 5 月,他成立了坤靈汽車公司。
(2021 年 10 月,樊強與其時年不到三歲的幼女。3 個月後,他被興仁市監察委帶走留置。圖片:樊強家人提供)
樊強的家人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坤靈公司的主要業務是銷售二手車。從 2018 年前後,樊強也開始協助興仁當地政府進行融資業務。
2021 年 3 月 2 日,樊強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刑事拘留,十天之後,他得以取保候審。
次年 1 月 12 日,興仁市監委以樊強涉嫌犯行賄罪,将其留置。
興仁市人民檢察院在 2022 年和 2023 年做出兩份起訴書,《興仁檢訴【2022】441 号》和《興仁檢訴【2023】27 号》,分别指控樊強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以及犯行賄罪。
對于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指控,樊強 " 自願認罪認罰,并籤字具結 "。
而行賄一節,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在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間,興仁市政府為解決政府債務問題,找樊強幫助解決借款融資,并商議通過興仁市的政府平台公司東湖城投公司、恒創投資公司、放馬坪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為規避國家法律對融資高額利息的規定,采用籤訂居間合同支付融資服務費的方式實現融資的高額利息,後樊強與前述三家公司開展了 10 次融資業務,融資金額 3.487 億元,為出資方謀取了融資服務費 1.41 億元,其中樊強個人分得 3055.43 萬元。
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樊強 " 為在融資過程中順利開展融資業務,多次向時任貴州放馬坪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譚林波,時任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田茂勝、副總經理楊雯、貴州恒創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融資部負責人蘭君等人行賄共計 24.6 萬元及 2 瓶飛天茅台。"
這 24.6 萬元實際上包括部分現金,也包括兩輛二手車的折價。
具體而言:
2019 年 9 月,譚林波收取了樊強給予的 5 萬元現金;2021 年年底,譚又收取了樊給予的一輛價值 5.7 萬元的二手車。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田茂勝分 7 次收取了樊強給予的 7 萬元現金,另有一次收取了樊給予的一輛價值 1.9 萬元的二手車。
2019 年 2 月,楊雯收取了樊強給予的 1 萬元現金,以及 2 瓶飛天茅台酒。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下半年,蘭君分兩次收取了樊強給予的 4 萬元現金。
一審:支付高額利息 導致 " 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 "
(興仁市街頭一景,标語 " 興旺之地 仁義之鄉 "。圖:受訪者提供)
2023 年 6 月 19 日,興仁市人民法院在樊強案的一審判決中,對于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基本全部予以認定。
興仁市人民法院判決,樊強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處有期徒刑 1 年半,罰金 2 萬元;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 11 年半,罰金 150 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并罰金人民币 152 萬元。
同時,一審法院還判決,樊強分得的 3055.43 萬元融資服務費,是 " 犯罪所得 "," 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
《刑法》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產。"
多位司法界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盡管國家一直強調 " 受賄行賄一起查 " 的原則,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情況下仍然是重罰受賄者,而輕處行賄者," 對很多行賄者的量刑往往是有期徒刑一兩年、兩三年,更多的是緩刑,也有相當部分是沒有移交司法起訴。"
" 比如近日引起輿論熱議的姚輝案,姚輝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刑二庭庭長。法院判決認定向他行賄的人裡,包括曾任深圳市律師協會會長的林昌熾、北京市康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種健君等 29 人。其中林昌熾行賄 20 萬元,種健君行賄 110 萬元,他們到現在還是‘自由身’,未被逮捕、起訴。而實際上,根據 2016 年 4 月 18 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就應該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一位司法界資深從業人士介紹。
為何興仁市人民法院會如此處罰樊強?
一審判決書中,興仁市人民法院認為:" 樊強與興仁市政府平台公司開展多次高息融資業務,融資金額 3.477 億元,為出資方謀取高額融資服務費人民币 1.3772 億元,其中樊強個人分得人民币 3055.43 萬元。興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額的融資服務費,導致了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 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 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
由此,興仁市法院認為,對于樊強的行賄行為," 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高額利息支出 是因為政府多次違約所致?
樊強及其二審辯護人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和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沈亞川律師則辯稱,樊強與興仁市政府平台公司開展的總計 3.477 億元融資業務,實際情況是:
" 興仁市委市政府(時任領導)數十次以防爆雷、扶貧、填倉等為由主動找到樊強和資金方業務對接人,為之不惜多次上門懇求、甚至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籤字擔保,通過樊強進行資金短期拆借,以解決資金缺口燃眉之急……樊強案判決書中認定的十筆短期資金拆借,均是由時任興仁市委市政府領導聯系樊強或資金方,主動請求借款的。"
2023 年 7 月,樊強的合作夥伴,貴州玖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美玲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她和樊強是資金中介方,在樊強案判決書中認定的十筆短期資金拆借,都是興仁市政府部門主動來找的樊強和她," 這些都屬于‘過橋資金’,周期 10-15 天,利率在日息 3 ‰ -5.5 ‰,屬于當時正常的‘行情’。又因為這是‘過橋資金’,所以利率水平不能按照一般的借貸利率水平來衡量。"
吳美玲說,正常情況下,3.477 億元的 " 過橋資金 " 絕不會產生 1 個多億元的利息,而是因為興仁市借款方多次違約、長期違約,并且還主動提出提高利率的結果。
"3.5 億的資金,全部按借 15 天的周期,5.5 ‰的利率算,利息也就 2800 多萬,不到 3000 萬。但是興仁政府這邊很多次違約,再三違約,有時候約定是借十天半個月,最長延到三個月才還,當然利息就很高了。作為我們資金中介方,并不願意他們出現違約、延期的情況。因為我們還要給真正的出資方去做工作、去解釋,甚至要自掏腰包把那些天的利息先給墊上。出資方同樣不願意借錢的人違約,這意味着資金已經產生了風險,也延緩了使用的效率。" 吳美玲解釋。
經濟觀察報記者獲得的部分書面材料顯示:
2019 年 4 月,東湖城投公司通過樊強,借款 5500 萬元,期限 12 天。到期無力償還後,興仁市政府出具專題會議紀要(仁府專議 {2019}129 号),同意延期歸還,日利率由原 3 ‰增加到 5 ‰。
在律師會見時,樊強還表示,對于資金借用的期限多久,利率多少,興仁的幾家政府平台公司并沒有決定權,全都是當時的市委市政府領導來定,甚至興仁市級領導個人都要籤署 " 連帶擔保承諾書 "。
經濟觀察報記者獲得的部分書面材料還顯示:
在 2020 年 6 月 5 日,放馬坪旅投公司獲得的一筆 4000 萬元借款中,時任興仁市市委常委、副市長王綏鴻,就以個人名義籤署了一份《不可撤銷連帶擔保承諾書》。該承諾書内容顯示:
"(王綏鴻)提供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準)、利息、違約金及貴方(資金出借方,記者注)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按訴訟标的額 3% 計算)等 "。
樊強及其辯護人,包括吳美玲等人的上述說法是否屬實?彼時興仁市的政府債務規模究竟有多大?造成這些債務的原因又何在?
2023 年 8 月 2 日上午,經濟觀察報記者就此分别聯系了時任興仁市市委書記方俊、時任興仁市市長方先紅、時任興仁市委副書記馮子建、時任興任市委常委、副市長楊睿、時任興仁市委常委、副市長王綏鴻、時任興仁市副市長王長貴等六位官員,予以求詢。
至 2023 年 8 月 3 日 22 時,未獲他們的回應。
樊強一審被重判 有三個受賄者存在索賄情形?
此外,樊強及其辯護人還稱,樊強被指控行賄的對象中,譚林波、田茂勝、蘭君都存在向他索賄的情形。
一審判決書中引述的樊強的供述顯示," 在與譚林波對接融資業務過程中,譚林波跟我說過上班工資低沒有意思,我想譚林波是暗示我送錢。我就準備了 5 萬元現金人民币,在 2021 年 9 月的一天中午,我将 5 萬元現金送給了譚林波。"
"2021 年年底,譚林波跟我說開他自己的轎車底盤矮了回老家不方便。我跟他說我公司裡有一輛斯巴魯森林人越野車,是四驅的,跑鄉下可以的。譚林波說可以。快過春節,我把斯巴魯森林人越野車修整好,然後打電話給譚林波,譚林波發了一個叫趙帆的名字和電話号碼給我,叫我安排轉在趙帆的名下。我按照譚林波的要求,安排公司員工去幫譚林波辦理了斯巴魯森林人的過戶手續。之後,我就将車交給了譚林波。"
譚林波的證言則顯示:
"2021 年 9 月的一天,我和樊強一起聊天,我說這段時間經濟有點緊張,想整點錢來轉信用卡。樊強到我辦公室送了現金人民币 5 萬元給我。2021 年底,我和樊強聊天的時候,我說開轎車回家不方便。他和我說他手裡有一輛斯巴魯越野車,跑鄉下可以,等整修好拿給我用,我當時說可以。過幾天,樊強打電話叫我去開車,我就安排趙帆去辦理過戶手續。手續辦好後,我就去興義把車開回來用了。"
這輛斯巴魯森林人越野車事後被認定價值 5.7 萬元。
樊強給予田茂勝的車,也存在類似的情形。
一審判決書中引述的樊強的供述顯示:"2020 年 7 月左右,田茂勝聯系我,叫我找一輛二手車給他妻子練下技術,我把一輛買成 1.5 萬元(的)豐田牌雅力士轎車整理好後送給了田茂勝。"
田茂勝的證詞顯示:
"2020 年 6 月的一天,我跟樊強說,讓他找一輛自動擋車給我媳婦練一下技術。7 月的一天,樊強送我一輛二手豐田牌轎車(車牌号為貴 ETD355)給我。"
事後,這輛豐田二手車被認定價值 1.9 萬元。
樊強兩次給予蘭君人民币共 4 萬元。一審判決書中引述的樊強的供述顯示:
" 第一次是 2019 年 12 月左右,蘭君打電話給我,說她最近有點困難,想向我借 5 萬元周轉 ",随後樊強轉賬 2 萬元給蘭君。
" 第二次是 2020 年下半年,蘭君多次打電話給我,說她很困難,希望我拿點錢借她。我就送了蘭君現金人民币 2 萬元。"
蘭君的證詞顯示,她承認自己這兩次是主動打電話給樊強,向樊強 " 借錢 "。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 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處罰金 "。
同時,"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 ",但是 "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 致使公共财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也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 , 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處罰金。"
不過時至 2023 年 8 月 3 日,被認定收受樊強賄賂的 4 個受賄人裡,目前公開僅見田茂勝被司法追責。
2022 年 12 月 22 日,興仁市人民法院判田茂勝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2 個月。
田茂勝被法院認定受賄的金額約為 60.48 萬元,被認定向他行賄者共 8 人,分别是:賈紫燕 18 萬元,羅瞻 12 萬元,謝坤 9.08 萬元,孫祥 5 萬元,許天龍 4.5 萬元,陳強 2 萬元,王勳 1 萬元,以及樊強的 7 萬元和折價為 1.9 萬元的二手車一輛。
而樊強案中的另外 3 個受賄者,譚林波、蘭君、楊雯,迄今則仍是 " 自由身 "。
此三人的事項,是否已由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結束?其涉案的線索,是否移送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已移送起訴,三人的審理情況又是如何?
樊強的辯護人表示,為了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治力度,為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進 " 受賄行賄一起查 "," 但即使樊強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也應該與受賄行為的罪責保持基本的平衡。"
本報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及 3 月 16 日報道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 " 援青 " 幹部(援助青海的幹部)張标一案。
其中,張标在受賄罪一節,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半;兩個張标的行賄者,肖國華、範國瑞,則均被判犯行賄罪,分别處有期徒刑 10 年、11 年,其中肖國華被認定向張标行賄 700 萬元,範國瑞被認定向張标行賄 1435 萬元。
樊強案的二審終将何去何從,本報将繼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