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一股民被罰4億元!細節曝光,歡迎閱讀。
近日,天津證監局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股民徐陽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作出嚴厲處罰,合計罰沒金額近 4 億元。
天津證監局稱,經查明,徐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涉案期間,徐陽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虛假申報手段操縱多只股票,合計獲利 9897.29 萬元。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有關合同、證券賬戶資料及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津證監局認定,徐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天津證監局稱,徐陽提出部分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賬戶不由徐陽控制使用、行為認定和違法所得計算沒有标準、沒有主觀故意、未收到異常交易警示、對市場未造成影響等意見。
經復核,天津證監局認為徐陽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對徐陽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被罰原因或為 " 幌騙交易 "
據财聯社報道,對于被處罰原因,從監管公告的法律依據中可見蛛絲馬迹,徐某或因 " 幌騙交易 " 領下高額罰單。
天津證監局表示,徐某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市場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顯示,禁止任何人以" 不易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繼而影響股票、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這種行為也就是通俗上講的 " 幌騙交易 ",行為人一般采取進行或者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謀求相關利益。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除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外,其他接受交易申報時間内,未成交的申報均可以撤銷,并不是所有的撤銷申報行為都會被認定為操縱行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以成交為目的;二是行為人進行了反向交易。
在業内看來,此案例中徐某獲利近 1 億元,監管處罰也較為嚴厲,可見涉案金額巨大。
證監會已開出多張億元大罰單
據上 · 海 · 證 · 券 · 報報道,今年以來,證監會已開出了多張上億元的大額罰單。3 月,證監會網站披露兩則針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投資者謝勇、楊波操縱 " 渝三峽 A"" 安奈兒 " 等股票的内幕,2 人合計被罰沒 4.57 億元。
其中,謝勇實際控制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拉抬、虛假申報、封漲停等手段操縱 " 渝三峽 A" 等多只股票,違法所得合計 8145 萬元,證監會對謝勇沒收違法所得 8145 萬元,并處以 9570 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 1.77 億元。
楊波實際控制多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拉抬、虛假申報、封漲停等手段操縱 " 安奈兒 " 等多只股票,違法所得合計 1.4 億元。證監會決定,沒收楊波違法所得 1.4 億元,并處以 1.4 億元的罰款。
操縱市場行為歷來是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據證監會披露,2024 年處罰操縱市場案 42 件,案均罰沒款約 1.2 億元,居各類案件罰沒金額之首。合計罰沒金額 49.5 億元,同比增長 42.2%,其中千萬元以上罰單占比 41.9%,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操縱犯罪案件 32 件,移送犯罪嫌疑人 104 人。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