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網上挨罵記得保存證據,可以索賠,歡迎閱讀。
近日,
因同小區業主何先生
在 500 人大群裡 @自己,
并辱罵自己 " 腦殼有問題 ",
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對方告上了法庭,
起訴對方名譽侵權。
7 月底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何先生在小區 500 人大群裡
向王先生發布道歉聲明,
保留時間不得少于 3 天,
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 800 元。
如今,
該判決已生效。
在微信群被罵 " 傻 x",起訴!
王先生介紹,自己是成都錦江區東大街某小區業主,由于該小區是一個新小區,在交房前後,業主一直因為 " 承諾不一 " 的問題與開發商維權。
今年 3 月 10 日,當大家又在小區 500 人業主群裡就維權話題展開讨論時,他發表完意見後,一個微信昵稱為 " 不會起名 " 的業主就 @了他,并對其連續發了 3 條消息:" 你 ** 腦殼有問題?"" 不維權你在這 ******?"" 傻 *"。
▲業主在群内被罵 聊天截圖
王先生認為,對方在 500 人大群以 @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對其進行公開辱罵,進行人身攻擊,損害了個人名譽,也對他的心理造成了傷害。
因此事發後,他對該聊天記錄進行截屏取證,并聘請了律師起訴了對方。
5 月 9 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此立案。
5 月 10 日,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王先生将電子檔發至業主群。
▲受案通知書
業主對于 " 不該罵人 " 持一致态度,但對 " 該不該起訴 " 觀點不一。
王先生随後表态,可以觀點立場不同,但不能人身攻擊。這件事 " 交給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決途徑。"
罵人者:訴訟請求 " 有點過分 "
王先生的訴訟請求中寫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業主群内 @每一位業主,澄清事實,并在群内向他公開道歉,同時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合理開支,共計 1 萬元。
何先生表示,此前大家在業主群讨論時,對方就有點 " 陰陽怪氣 ",在群裡說 " 業主代表是怎麼選的?憑什麼代表他?" 之類的話,他氣不過,就在群裡罵了他。
他印象中,罵完之後雙方也未有更進一步的罵戰,直到看到群裡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 心情肯定是不好的 ",他認為,自己當天的行為的确存在不妥之處,但對方的訴訟請求 " 有點過分 "。
法院:構成人格尊嚴侵害
6 月 19 日,該案在線上開庭審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師出庭。
庭審中,何先生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因為他在微信群内所發的言論并非侮辱,不具有違法性,而是對王先生的多次嘲諷污蔑進行反擊,他認為王先生方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而且他在群裡的發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法院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是被告發布的言論是否侵害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發表的 " 你 ** 腦殼有問題?"" 不維權你在這 ******?"" 傻 *" 的言論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貶低原告人格的意圖,構成對原告王先生人格尊嚴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發表的言論可以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令公眾對王先生的品格產生不良印象,降低對其的社會評價,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擔相應責任,也具有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何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發布道歉聲明,聲明保留時間不得少于 3 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同時還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 800 元。
據悉,在收到判決書的 15 日内如不上訴,則判決自動生效。
7 月 27 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
8 月 17 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獲悉,被告何先生也于 7 月 27 日上午 10 時收到了電子判決書,目前已過上訴時間,法院未接到上訴狀,因此該判決自動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業主群公開道歉,也并未主動聯系他履行相關判決。
他表示,若繼續不履行,将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被辱罵後保存證據
律師表示,微信群公開辱罵他人的行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受害人可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也可以請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随着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除發生在現實物理空間外,目前已延伸至 QQ 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
若遭遇類似侮辱、诽謗時,受害人應有理有據地進行溝通,保存證據,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表示,只要相應的侮辱達到了一般普通人認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應證據,就會構成侵權。此前已有在微信群罵人被判侵權成立的案例。
而此次判決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罵人需要承擔責任,為人處世均應遵守規則和法律。同時也提醒大家,當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應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