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3名學生在魚塘玩耍時溺水死亡,誰擔責?,歡迎閱讀。
15 歲的小強、13 歲的小海與 12 歲的小明周末結伴到野外玩耍,卻不幸溺亡在一處荒廢的魚塘裡,随後家長符某、譚某等人将與魚塘有關人員一并告上法庭。這起事故應該由誰擔責?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生命權糾紛案,并給出了答案。
2021 年 4 月 11 日 19 時許,工作和居住在儋州市某木材廠的符某、譚某等人發現,小海、小明和小強失蹤,便與木材廠工人一起開始尋找。
當晚 21 時 30 分許,在某村一處魚塘發現小孩的衣物後報警。23 時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陸續趕到現場。次日凌晨 1 時開始,3 個孩子先後被打撈上岸。6 月 23 日,公安機關鑑定意見為 3 人均符合溺水死亡。之後,符某收到保險賠付款 18 萬元、譚某收到保險賠付款 9 萬元。
經查,涉案魚塘所在土地權屬屬某村民小組。該處原為稻田,因常年缺水,不宜種植水稻,1985 年以前,何某逢等 3 人在涉案魚塘及周邊處拓荒挖掘成魚塘。魚塘曾被他人承包用于養殖,合同到期後已退回。2016 年,何某逢的兒子何某利在事發魚塘養殖至 2017 年春節前,此後涉案魚塘一直無人管理。
事故現場魚塘共有 7 個,規模大小不一,面積約 62 畝,上述 3 名學生溺死的魚塘塘主為何某逢。
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溺水死亡的 3 名學生安全意識淡薄,均為未成年人,節假日期間未經家長同意擅自跑到魚塘玩耍,導致溺水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涉案魚塘長期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态,周邊沒有其他安全警示标識,未設定安全防護,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事發魚塘屬于村民小組所轄區網域,某村委會未盡到屬地管理職責,對防溺水工作認識不到位,未嚴格按照重點區網域、重點時段的巡查要求開展巡查工作,致使周邊 7 個魚塘長期處于失控狀态,存在安全隐患。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系因涉案魚塘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損害引起的糾紛,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的認定,作為魚塘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組,以及負有屬地管理職責的村委會,沒有對棄荒的魚塘履行管理責任,應對本案事故承擔責任。何某逢作為魚塘使用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自 2017 年以來沒有對魚塘采取必要有效的監管和防護措施,存在一定過錯,應對 3 名學生溺亡承擔相應責任。3 名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相應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但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有危險情況下,未經家長同意仍擅自到涉案魚塘玩耍,導致溺水死亡,自身存在明顯過錯。監護人在假期期間未盡到監管和教育義務,應承擔監管不力的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儋州市大力加強防範學生溺水安全教育和宣傳,督促家長在節假日履行監護職責,切實壓實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等工作情況下,不幸發生 3 名學生溺水死亡事故,各責任方均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權衡涉案魚塘安全隐患及事故發生原因力大小,酌定符某、唐某和兒子小海、小明承擔事故 70% 的責任,村民小組、村委會、何某逢各承擔事故 10% 的賠償責任;譚某、周某和兒子小強承擔事故 70% 的責任,村民小組、村委會、何某逢各承擔事故 10% 的賠償責任。判決村民小組、村委會、何某逢分别賠償符某、唐某各項經濟損失 16.73 萬餘元,分别賠償譚某、周某各項經濟損失 8.36 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村委會上訴稱,其并非事故責任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村委會對本案溺水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其存在不作為的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一定責任。村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家庭、學校、社會應當緊繃安全宣傳教育這根弦,讓青少年學會遊泳和防溺水技能,教育引導青少年增強戶外安全意識,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構築最嚴密的安全防線;作為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切實負起監護職責,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遠離危險水網域,不要私自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