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财務顧問舊賬,渤海證券遭罰,去年來已有五家券商被罰,歡迎閱讀。
财聯社 2 月 23 日訊(記者 陳俊蘭)因歷史财務顧問未勤勉盡責,渤海證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公告内容,中國證監會對渤海證券歷史上擔任的有關财務顧問未勤勉盡責案進行了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具體來看,2 月 14 日,渤海證券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原因為,渤海證券在歷史上擔任财務顧問期間,渤海證券在開展财務顧問核查工作中,存在對資金來源及實際控制人核查未勤勉盡責的情況,導致所出具的相關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多項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責令渤海證券改正,沒收業務收入 56.60 萬元,并處以 169.81 萬元罰款,罰沒金額合計 226.41 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渤海證券的上市之路或因這次立案調查受到影響。從時間脈絡上看,早在 2016 年 9 月,渤海證券便啟動 A 股 IPO 準備工作,2023 年 3 月 17 日接受上交所問詢之後,截至目前,距離上次接受問詢已過去近一年半,IPO 申請仍無新進展。在資本市場愈發注重合規經營的當下,此次行政處罰不僅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與聲譽影響,也讓渤海證券的上市之路增添更多不确定性。
因歷史财務顧問業務違規被沒一罰三
此次渤海證券收到的處罰決定是在 2024 年 4 月被立案調查後的最終處理結果。證監會認為公司在開展财務顧問核查工作中,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況,采取責令改正的同時,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倍罰款。
盡管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對涉及的具體業務展開詳細說明,但透過所提及的違規情形,或指向歷史并購重組業務。其中,處罰決定中提到渤海證券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财務顧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相關條例顯示,财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托人披露的内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斷與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此外,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财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對于此次處罰,渤海證券表示,公司誠懇接受上述問題及處罰,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認真落實整改,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積極落實監管要求,堅持舉一反三,依法合規、穩慎推進公司各項業務。公司将堅持以中國特色金融文化為指引,堅定踐行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理念,切實貫徹落實新 " 國九條 " 要求,不斷提升投行執業質量。
渤海證券還提到,目前公司經營狀況正常,該事項對公司償債能力無不利影響。公司将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監管再強調 " 看門人 " 責任
記者留意到,渤海證券來說并不是首次因為财務顧問業務被罰,2020 年 12 月,渤海證券就因财務顧問業務被監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易董數據顯示,除渤海證券外,2024 年以來,至少有中航證券、光大證券、華創證券、招商證券等 4 家券商因擔任财務顧問涉及違反相關條例被罰。
近期,監管部門再次強調壓實 " 看門人 " 責任,以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權益。
2 月 21 日,最高檢與證監會聯合召開 " 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 新聞發布會。證監會副主席李明在發布會上指出,證監會通過監管執法有效壓實了相關各方法律責任,包括大股東、實控人的信義義務," 董監高 " 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中介機構的 " 看門人 " 義務等。
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草案)》,明确要求發揮中介機構的 " 看門人 " 作用,防止其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嚴厲打擊财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此外,财政部和證監會還修訂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完善全流程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