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涉及35.7億,浙江一集團公司多位高管獲刑,案情披露,歡迎閱讀。
潮新聞客戶端 記者 楊雲寒
3 月 28 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潮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由浙江溫州警方偵破。
2022 年 2 月,溫州市公安局立案偵辦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 公司及實控人陳某榮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陳某榮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經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 B 公司分别為 A 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間,A 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某榮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列、财務總監李某龍,通過 A 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 23 億餘元資金轉至 A 集團及其關聯方。
同時,陳某榮還指使 B 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樣方式,占用 B 公司 1.7 億餘元資金,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均構成關聯交易。
此外,自 2017 年底開始,陳某榮指使陳某列和李某龍在未經董事會審議的情況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 A 集團及其關聯方違規擔保 11 億餘元。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 B 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關聯交易和擔保信息披露義務。
至案發,A 集團對兩家公司尚有總計 20 億餘元未歸還。
2024 年 7 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陳某榮、陳某列、李某龍作出有罪判決,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屈某作出有罪判決。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這兩個罪名分别是什麼意思?
記者請教了浙江一位經偵民警。
民警表示,這兩種罪名都是證券領網域的罪名,針對的都是上市公司,但受侵害的對象不同。
其中,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财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上海博和漢商(杭州)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名譽主任邵斌表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特征包括無償向其他部門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部門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部門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部門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等。